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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网络外卖食品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第二批)

来源:好招商食品网 中国食品   |  2024-04-25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
 
  外卖行业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
 
  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给人们带来生活便利的同时
 
  其衍生的相关问题也不容忽视
 
  近年来
 
  苏州市市场监管部门
 
  严厉打击网络餐饮违法行为
 
  营造网络订餐放心消费环境
 
  促进网络餐饮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太仓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太仓市浏河镇顺先餐饮店对用户评价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2023年4月9日,太仓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太仓市浏河镇顺先餐饮店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黄焖鸡米饭(黄焖排骨饭)”店铺开展好评返现活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改正,太仓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昆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陈某某、闵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3年4月20日,昆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美团外卖平台“98℃烘焙坊”店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网络食品经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昆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823.50元、罚款9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吴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吴江区盛泽镇西二环路郑姐菜饭骨头汤店未按规定配置有效防蝇措施及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2023年6月15日,吴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美团外卖平台“黄山菜饭骨头汤”店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经查,店内防蝇防蚊措施不到位,并且现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无法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吴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苏州工业园区陈丽员小吃店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案
 
  2023年5月23日,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对苏州工业园区陈丽员小吃店日常巡查。经查,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川味小厨”店铺销售凉拌猪头肉等冷食,但其《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包含“冷食类食品制售”经营项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42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苏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高新区浒关分区闫家大院快餐店对用户评价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2023年3月8日,苏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高新区浒关分区闫家大院快餐店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贼王炒饭(阳山店)”店铺开展好评返现活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改正,苏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供稿:执法稽查协调处

TAGS:食品安全 监管 违法 餐饮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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